图书馆

活动场地使用管理办法

发布时间:2022年09月23日 点击数:3761

廊坊燕京职业技术学院图书馆

活动场地使用管理办法

 

第一章  总则

第一条 图书馆是学院的公共场所,为切实维护校园的政治安全和图书馆的使用安全,充分发挥图书馆的职责职能,为读者创造一个环境优美、整洁有序、文明健康的宜阅环境,特制定此管理办法。

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图书馆活动场地是指图书馆一层、二层、三层的阅览区域、学习区域、休闲区域、服务区域、咖啡吧、研究室和电子阅览室等。

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场地管理员是指图书馆具体负责场地管理的工作人员。

第二章  审批程序

第四条 图书馆活动场地使用坚持谁使用、谁申请“先申请、后使用”)、谁使用、谁负责的原则,使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申请,坚决杜绝背离中央党政方针的问题出现,切实维护好正常的活动秩序。

第五条 团体或个人活动场地使用时,请提前填写《图书馆活动场地使用申请表》(以下简称《申请表》)。20名以下的读者使用场地,教职工活动需部门负责人签字并盖章,系部学生活动由学生辅导员进行申请,系部领导同意后签字并盖章,院级学生活动(如社团活动等)由指导教师进行申请,学工处领导同意后签字并盖章。20名以上的读者使用场地,除需以上手续外,还需要有使用部门主管院领导签字。填写完成后由申请单位将《申请表》交到图书馆办公室。

第六条 《申请表》经与图书馆负责人审批同意后,图书馆办公室及时向申请人反馈审批结果。

第七条 《申请表》可在图书馆网站和公众号上下载或前往图书馆服务台索取。此表一式两份,一份交由图书馆办公室进行登记并存档,一份由申请单位或个人留存。

第八条 申请单位按照最终确定的使用时间,持《申请表》联系场地管理员使用场地。

第九条 已经审批的各类活动如遇学院重要活动使用,服从学院统筹安排。

第三章  使用及管理

第十条 图书馆活动场地及其附属设施是学院的公共资源。原则上不对外出借场地开展与读书、科研、学习无关的各类活动,有声活动如确需使用,必须与图书馆协调好时间,在不影响读者的情况下方可使用。

第十一条 使用单位布置场地如需改变场地布局、移动馆内设施设备或需要摆放音响、展板、条幅等,应在申请表上详细填写,使用结束后恢复原位,未经审批不得擅自移动和摆放。

第十二条 使用单位应服从场地管理员的管理。场地管理员对场地的安全、卫生、规范使用负有监督权,对违反规定的行为有权进行制止,若使用单位不遵守本《办法》所列条例,以后不予借用。

第十三条 活动场地使用时间为周一至周日正常开馆时间(寒暑假和法定节假日除外)。使用单位若需延长或更改活动时间,需征求图书馆的同意后,再按要求使用。

第四章  附则

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院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开始实行,本办法解释权属图书馆。


《图书馆活动场地使用申请表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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